“为什么非要建立这部婚姻法?”
......
各朝古人依旧是一头雾水。
是啊!
为什么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?
而不是那些火烧眉毛的国之大事?
而且还是教员亲自推动和敲定?
站在他们思考问题的角度,他们真的有些不太理解。
婚姻法,有那么重要吗?
......
“要回答这个问题,得先看清在这之前的数千年里,华夏女性过的是怎样暗无天日的日子。”
“那时候,一个女人从出生起就不是为自己活的。”
“长大要嫁人,半分由不得自己,全凭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。”
“嫁出去以后,她是丈夫家的财产,公婆可以打,丈夫可以骂,儿子可以欺。”
“打死了一埋,这叫家务事。”
“现在很多人知道三从四德,但很少有人知道,旧华夏有一种东西叫“典妻契”。”
“什么意思?就是男人手里缺钱了,能光明正大把自己的老婆“典”出去,租给别的男人。”
“几年的时间,换几斗米,换几块大洋。”
“契约上写的明明白白,典期内妻子归典主使唤,期间生下的孩子也典主所有,和生母毫无关系。”
......
洪武年间。
朱元璋眉头微微皱起。
在民间,极度贫困的人家会用一纸租约把妻子“典”出去传宗接代。
承典人的主要目的是想让典妻为自己生儿子,好传承香火。
在典期内,女子必须住到承典人家,与原夫家断绝往来。
所生的子女,也全部归承典人。
典期通常都是三至五年,待典期满,原夫可以用钱赎回妻子。
若是逾期不赎,女子则永久归承典人。
在不就是“租肚皮”吗!
这桩生意,自汉代起就有记载,宋元时期已然成熟。
这就是将将女性物化、买卖生育权的陋俗!
他觉得典妻实在是败坏纲常伦理,明令禁止。
《大明律》中明文规定。
把妻妾收钱典给别人做妻子,丈夫杖八十。
把女儿收钱典给人做妻妾,父亲杖六十。
明知是典妻还娶,与丈夫同罪,强制离异,钱财充公。
对被典的妇女不予处罚。
把妻子冒充成妹妹嫁人,丈夫杖一百,妻子杖八十。
简而言之,典妻契在明朝就是非法合同。